跨境电商因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被诉
在网络信息化时代,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国际生意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经济全球化、生意自由化的重要表现。
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生意法庭自成立以来,已受理多起跨境电子商务生意胶葛,为数字跨境生意的健康发展供应有力的司法保证。
8月18日,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生意法庭受理一同“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”生意胶葛案子。
原告诉称
原告余先生经过国内某出名跨境电商途径,向途径内入驻的一家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了某品牌纯可可粉。案涉产品的生意详情页闪现,该产品系被告从美国收购后进入我国某海关保税仓,顾客下单后订单推送至保税仓,产品结束打包交海关清关后,投递至顾客。原告收到被告自保税仓投递入境的案涉产品后,发现产品外包装无中文标签。
原告认为,被告交给的产品为进口食物,尽管在产品生意详情页对食物外包装英文标签相关内容进行了介绍,但却未按照《食物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在产品什物的外包装上加贴书面中文标签,应当认定为《食物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“不符合食物安全标准的食物”,被告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物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给原告,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交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补偿的职责。
首要规则争议
商家已供应产品电子标签,而未在产品什物外包装加贴纸质标签的行为,是否符合《食物安全法》对进口食物中文标签的相关要求,顾客能否据此主张产品不符合食物安全标准,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十职责。
跨境电商零售作为一种活络鼓起的新式业态,与传统进口食物生意方法相较有必定的异质性,怎样妥善平衡包括顾客权益在内的各方市场主体权益,厘定跨境电商企业职责,亟待相应司法案例的指引。
据悉,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生意法庭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。
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小常识
跨境电商零售进口,是指我国境内顾客经过跨境电商第三方途径经营者自境外购买产品,并经过“网购保税进口”(海关监管方法代码1210)或“直购进口”(海关监管方法代码9610)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。